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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备案规程

栏目:危废备案规程 发布时间: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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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备案规程:

 

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规程

一、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二、适用范围

本市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其产生的危险废物需转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的,应当执行本规程

医疗废物按照《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执行申报制度。

三、备案主体

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应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负责申报。同一企业有多处危险废物产生设施的应分别到所在地环保部门办理备案。

四、备案方式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申请涉密单位除外)应通过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上海环境网站:www.sepb.gov.cn/网上办事大厅/固废管理行政办理事项),进行网上申报,具体程序详见附1、2。

 、备案的主要内容

1.涉及危险废物产生的主要工艺、产品;

2.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物理化学性质、有害成分;

3.危险废物的厂内贮存情况、去向、处理处置方式;

4.危险废物计划转移数量、转移期限、包装和运输方式;

5.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的有关信息。

六、备案所需申报材料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使用网上系统进行申报的同时,还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受理窗口提交以下纸质备案材料:

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计划)备案表一式二份(市管企业、申请涉密单位、涉及跨省转移企业及非工业源产生特殊危险废物的备案表一式三份),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空白备案表可从市环保局网站下载(www.sepb.gov.cn);

2.备案表中涉及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合同、危险废物运输合同的复印件;

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4.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平面图(标注厂内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以及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设施名称和位置);

5.新、改、扩建项目在首次备案时还须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登记表有关危险废物产生、处理、处置篇章复印件;

6. 备案材料清单。

以上2-4项中非首次备案单位,备案材料没有发生变化的以及涉及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或者出口的,无须重复提供,但须在备案材料清单中注明。

非工业源产生特殊危险废物主要是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外产生的感光材料废物、废铅酸蓄电池等。

上述复印件均须加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公章。

七、予以备案的条件

1.备案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危险废物去向符合法定要求;

3.有关处理处置合同、运输合同内容与备案的危险废物转移去向、期限相符;

4.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确有相应的处理处置经营范围,且计划转移的累加量在其许可能力范围内。

八、管理权限和机构

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负责市管企业、申请涉密单位、涉及跨省、出口转移企业及非工业源产生特殊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办理、全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的统一监督管理以及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

市环境监察总队负责市管企业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

市环保局委托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办理工作。

各区县环保局、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按照各自管辖权限范围(以危险废物产生设施所在地为准),负责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办理及其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

在备案及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立案查处。

九、办理程序和时限

备案材料齐全并符合相关要求后,备案受理部门应当场予以备案,并加盖备案章。当场办理备案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

符合备案规定的,2份备案表一份由办理的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交还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市管企业、申请涉密单位、涉及跨省转移企业及非工业源产生特殊危险废物的备案,一份由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存档,一份交还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一份由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按季集中移交负责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日常环境监管的市环境监察总队、各区县环保局或其它主管部门。

不符合备案规定的,备案受理部门应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写明理由并退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及时修改后重新报备。

十、联单的领取和缴回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完成备案后,原则上使用网上系统进行联单填写。网上备案及电子联单的办理流程详见附件。

申请涉密、涉及跨省转移及非工业源产生特殊危险废物的单位到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办理纸质备案和转移联单申领。申请涉密及非工业源产生特殊危险废物的单位须在发生转移一周内将纸质联单第二联送交所属管辖权限的主管部门,其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须在收到废物后一周内将纸质联单第四联送交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十一、 收费

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不收费。

十二、其他规定

新、改、扩建项目应在申报试生产/试运行前完成首次备案。

危险废物的产生工艺方法、危险废物的类别、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情况有重大变化,或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完成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的单位,应在每年排污申报登记中按规定如实申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理处置情况。

因特殊原因一次性产生危险废物的,应当在废物转移前办理一次性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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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备案办理流程

1.产生单位通过登陆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上海环境网站:www.sepb.gov.cn/网上办事大厅/固废管理行政办理事项),注册账号实施网上申报。注册成功后,产生单位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签署注册协议及承诺书。

2.产生单位登陆系统后首先填写基本信息和备案内容,点击报送,完成备案表的填报,并打印盖章。

3.产生单位凭备案表和其他备案材料至各窗口办理备案申报。

4.各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审核后在系统内点击确认,在备案表上加盖备案章,企业和管理部门各自留存一份。

5.产生单位备案经管辖权限的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在系统内方可运行电子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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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联单(电子化)运行流程

1.企业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当日,首先在网上填报联单信息,确认后打印盖章并签字,产生单位自行留存产生联。

2.危险废物转移交接时,产生单位将转移联和处置联交由运输单位随车运行,留存的产生联由运输单位签字。

3.运输单位确认收运的危险废物后,在转移联和处置联上签字确认,转移联加盖公章后自行留存。

4.许可证单位收到危险废物后,比对核实联单信息,确认后在处置联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留存、在转移联签字同时应当在二日内在管理信息系统内点击确认。

5.电子联单运行完毕后,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和市固废管理中心收到转移确认信息,可以进行查询和统计汇总。

6.若许可证单位接收危险废物时,发现实际接受情况与联单信息不一致,应当拒绝接受危险废物和联单,并在管理信息系统内点击退回,产生单位应当重新核实确认联单填报信息。转移联单运行二日内后,许可证单位仍未及时接受确认的,市固废管理中心应当进行核查。

对不具备条件开展电子联单的单位,纸质转移联单仍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程序交接运行,但第二联改为报送所在地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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